(2017)津01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郎雅、翟士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雅,翟士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52号申请人:郎雅男。被申请人:翟士强。申请人郎雅男申请宣告翟士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郎雅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郎雅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桂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