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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郎雅、翟士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雅,翟士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52号申请人:郎雅男。被申请人:翟士强。申请人郎雅男申请宣告翟士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郎雅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郎雅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桂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