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振江诉贾永堂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贾永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21民初603号原告:王振江,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东明德村。身份证号:142621196004281511。电话:1345377****。委托代理人:段根龙,男,曲沃县乐昌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贾永堂,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东下郇村。电话:1523579****。案由:民间借贷纠纷1997年8月21日,被告贾永堂借原告现金3000元整,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息3分,被告贾永堂仅支付1150元利息后,一直推脱不还,成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贾永堂于2017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王振江借款本息3500元;二、被告贾永堂如未能按约还款,原告王振江可申请执行剩余未履行部分借款,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振江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