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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顾娟、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娟,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17号申请人:顾娟,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229号院内二楼204室。法定代表人:韩振刚。申请人顾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坐落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北侧、淮畔路西侧一处工业用地[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7058号宗地面积9249.52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申请人顾娟提供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432200号,房屋坐落山水华庭2号楼1-1-1号,建筑面积124.73平方米;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屋坐落华夏尚都A-3区a、b号楼2单元10、11层2号,建筑面积157.50平方米)两套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坐落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北侧、淮畔路西侧一处工业用地[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07058号宗地面积9249.52平方米],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顾娟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432200号,房屋坐落山水华庭2号楼1-1-1号,建筑面积124.73平方米;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屋坐落华夏尚都A-3区a、b号楼2单元10、11层2号,建筑面积157.50平方米)两套,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顾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