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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亮与汪先文、罗爱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汪先文,罗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刘亮。被执行人汪先文。被执行人罗爱容。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汪先文、罗爱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82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4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