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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麻友霞与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友霞,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606号原告:麻友霞,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田园锦绣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7408XXXX。法定代表人:陆建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麻友霞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策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友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田园锦绣商铺认购协议书》;2.被告双倍返还商铺认购款3275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田园锦绣商铺认购协议书》,原告认购位于田园锦绣2期10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面积为54.59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62770元,约定的入住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2015年3月26日,被告将原告认购的房屋回迁给案外人李录生,并由李录生实际装修入住。导致被告无法交付房屋,协议不能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田园锦绣商铺认购协议书》,被告双倍返还房屋认购款327540元。恒策乾安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同意用其他房屋替代10号楼1单元402室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恒策乾安分公司承认原告麻友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田园锦绣商铺认购协议书》,被告将田园锦绣小区10号楼1单元402室预售给原告,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秉承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合同。现被告违约将合同标的物回迁给案外人李录生,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麻友霞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恒策乾安分公司同意双倍返还原告购楼款32754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麻友霞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签订的《田园锦绣商铺认购协议书》。二、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双倍返还原告购楼款32574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