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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柯贤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贤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柯贤洲,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上诉人柯贤洲与原审被起诉人涂国喻、第三人刘定华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起诉人经常居住地不在新建区辖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审被起诉人涂国喻的住所地为南昌市新建区联圩镇后洲村生产自然村221号,涂国喻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南昌市红谷滩凤凰洲凤凰花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案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以经常居住地不在其辖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