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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闽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亚南、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闽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亚南,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闽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金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亚南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闽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亚南、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州闽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亚南、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魏邦燕执行员  李晓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元敏(2017)甘0103执字第00335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