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胡玉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胡玉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胡玉宝,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365号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胡玉宝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胡玉宝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玉宝负担。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