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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与武汉金伟航运有限公司、罗会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武汉金伟航运有限公司,罗会斯,袁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351号原告: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银座1503室。负责人:代华兴,该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喜,该所律师。被告:武汉金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堤45号。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罗会斯,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袁伟,男,197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武汉金伟航运有限公司、被告罗会斯、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以需��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98元,由原告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刘跃昌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