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忠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180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忠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52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52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中“270000元”补正为“27000元”。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