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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淑芬诉王红侠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芬,王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939号原告:孙淑芬,女,1966年4月9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红侠,女,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竹诉被告韩鹏、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芬撤回对于被告王红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杨昌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