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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母出日石、阿洛洛叶、年则阿果、阿洛西兴与母出娘尔、母出石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出日石,阿洛洛叶,年则阿果,阿洛西兴,母出娘尔,母出石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158号原告:母出日石,女,彝族,1947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阿洛洛叶,男,彝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年则阿果,女,彝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阿洛西兴,女,彝族,2001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出娘尔,男,彝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母出石波,男,彝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母出日石、阿洛洛叶、年则阿果、阿洛西兴与被告母出娘尔、母出石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母出日石、阿洛洛叶、年则阿果、阿洛西兴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母出日石、阿洛洛叶、年则阿果、阿洛西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出日石、阿洛洛叶、年则阿果、阿洛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母出日石、阿洛洛叶、年则阿果、阿洛西兴负担。审判员  李银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