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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逵、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逵,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逵,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婷,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星,湖北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逵因与被上诉人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逵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说明未缴纳的原因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阳审判员  李文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