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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道雷、任云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雷,任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道雷,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天兴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邹平县。被执行人任云河,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王道雷与被执行人任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任云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道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66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任云河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邹平东城支行16×××28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885.61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11366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伟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