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庭祥、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庭祥,王海龙,陈洁,泮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庭祥,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洁,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泮小娥,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庭祥与被执行人王海龙、陈洁民、泮小娥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11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查封被执行人王海龙、陈洁名下小型汽车两辆,但未实际控制;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4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