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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区源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区源湛,邝碧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094号申请人: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方秀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区源湛,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申请人:邝碧虹,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银河五金压铸厂(投资人:邝碧虹)、区源湛、邝翠丽、余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区源湛、邝碧虹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提供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区源湛、邝碧虹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申请人惠州市宝银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所有权人为罗云卿的坐落开平市三埠镇(粤房字第××号)的房屋一间和土地使用者为罗云卿位于开平市三埠镇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邝贵兰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