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白立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立松,曾用名白文福,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立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立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白立松通过手机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先后与被害人李某、孙某等结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白立松虚构自己搞地产开发、经营酒店、冒充警务人员能够安排工作、办理“特困”等,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而骗取钱财,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被告人白立松与被害人李某(微信名小艳)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好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被告人白立松虚构工程自己周转不开、可为其女儿安排工作等,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33000余元。2.2016年2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孙某(微信名ZYN静曦)骗取借款人民币2万余元。后又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孙某人民币1万余元。3.2016年4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借为名和为其办理“特困”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红(微信名雪儿迷茫)人民币22000余元。另外被告人白立松还骗取刘某红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91元。4.2016年5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辉(微信名刘三姐)人民币17000余元,别外还骗取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014元。5.2016年8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高某(微信名彼岸花)人民币4200余元,骗取高某姐姐人民币1万元。6.2016年8月,被告人白立松自称在纪检委工作,以能办理“特困”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范某人民币6300元。7.2016年9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赵某(微信名微笑)人民币4000元。8.2016年9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夏某(微信名小雪)人民币1400余元。9.2016年10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李某(微信名红叶)人民币62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立松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立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数额不对。第1起拿了2万元,分五次拿的。第2起拿了三部手机,现金拿了8000元,曾经还她1万元钱。第3起拿了1.3万元,项链确实拿了。第4起有项链一条,开始拿了7000元,被害人拿一条项链顶1万元。第5起拿了4000元。第6起拿5000元。第7起对。第8起拿了800元。第9起拿了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白立松通过手机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先后与被害人结为微信好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白立松虚构自己搞地产开发、经营酒店、冒充警务人员能够安排工作、办理“特困”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被告人白立松与被害人李某1(微信名小艳)通过手机微信建立好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被告人白立松虚构工程自己周转不开、可为其女儿安排工作等,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33000元。2.2016年2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孙某(微信名ZYN静曦)骗取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又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孙某人民币1万元。3.2016年4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借为名和为其办理“特困”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1(微信名雪儿迷茫)人民币22000余元。另外被告人白立松还骗取刘某1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91元。4.2016年5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2(微信名刘三姐)人民币17000元,另外还骗取其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014元。5.2016年8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高某1(微信名彼岸花)人民币4200元,骗取高某1姐姐高某2人民币1万元。6.2016年8月,被告人白立松自称在纪检委工作,以能办理“特困”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范某人民币6300元。7.2016年9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赵某(微信名微笑)人民币4000元。8.2016年9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夏某(微信名小雪)人民币1400元。9.2016年10月,被告人白立松以办理“特困”为名,骗取李某2(微信名红叶)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白立松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40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白立松的身份、年龄、到案、前科劣迹等情况;2.扣押笔录及清单: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手机、警用执勤服、春秋制服、仿真手枪、银行卡等情况;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30000元的事实;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33000元的事实;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17000元及一条金项链的事实;6.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4000元的事实;7.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22000元及一条金项链的事实;8.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4200元的事实;9.被害人高某2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10000元的事实;10.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6300元的事实;1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1400元的事实;1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自己被白立松骗取6200元的事实;1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白立松对外宣称自己在稽查大队工作,曾经对别人称自己是民政局会计,自己认为白立松就是稽查大队的警察。14.被告人白立松的供述与辩解:自己用微信添加好友,对她们说自己是长春市公安局稽查六处的警察。有时候说是包工程的,有时候说在大连开饭店。对她们说自己可以办“特困”,但是办的时候需要给好处费和办证费,还冲她们借钱,借钱的名义是我包工程缺钱,有时是我在大连开的饭店要用钱。自己买了两套警察服装、警察警衔、警号和一副手铐和仿真手枪。之后我穿着警服拿着手铐和仿真枪拍了一张照片,照片存手机里面了,有时候我给她们发这个照片了。自己骗的人有孙某,一个网名叫小艳的,一个网名叫刘三姐的,还有一个干家政活的,骗了她钱和一条金项链,还有高某1,还有一个边岗乡的一个女的,一个网名是红叶的,一个在德惠市中央街上开一家苕粉店的,一个网名叫小雪的。15.辨认笔录:被害人范某、夏某、李某2辨认被告人的情况;16.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害人刘某1被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91元,被害人刘某2被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014元。17.工作说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范某报警后,将被告人白立松抓获,经询问,被告人白立松主动交代了自己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立松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立松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自己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立松辩解指控的金额不对,但未能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白立松的犯罪性质、动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立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白立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3291元,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23014元,被害人高某1人民币4200元,被害人高某2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范某人民币6300元,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夏某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6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欣代理审判员 王璐人民陪审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