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海龙与杜廷雷、王玉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龙,杜廷雷,王玉才,蒲志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722号原告:梁海龙,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飞,河北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廷雷,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玉才,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蒲志全,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梁海龙诉被告杜廷雷、王玉才、蒲志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梁海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梁海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梁海龙负担。审 判 员 郑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闫孟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