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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中江县南华镇鸭天下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亮,中江县南华镇鸭天下全宴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亮,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冷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江县南华镇鸭天下全宴坊,住所地中江县。经营者:李刚,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申请人王永亮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江县南华镇鸭天下全宴坊给付189534.3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撤销对中江县南华镇鸭天下全宴坊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中江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马 元 旭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隆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