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厚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36号罪犯魏厚忠,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厚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罪犯魏厚忠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10日被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2006年9月25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辽刑执字第14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厚忠减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大审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厚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大审刑执字第2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魏厚忠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魏厚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兑现记功5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魏厚忠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厚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厚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