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覃霞、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霞,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覃霞,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覃霞申请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亮应支付申请人覃霞案款11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亮无财产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