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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覃霞、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霞,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覃霞,女,1992年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覃霞申请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亮应支付申请人覃霞案款11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亮无财产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