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46号罪犯李庆,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大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李庆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1日作出(2012)辽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14年9月2日又作出(2014)辽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至2032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李庆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李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1月、2016年1月分别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庆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庆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