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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剑凌与被执行人张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剑凌,张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贾剑凌,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张永富,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6)川0802民初5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永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永富的银行存款608400.00元(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执行费8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