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胡加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胡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财保32号申请人: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何德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荫武,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东,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胡加文,男,住云南省。申请人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加文持有的在云南XX**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X%股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加文持有的在云南XXX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X%股权。股权冻结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