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执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育修与重庆安信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育修,重庆安信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冯育修,男,生于1950年8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安信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1号3幢1单元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289-4。法定代表人徐清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育修与被执行人重庆安信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54890.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152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X路小号X幢X单元X-X-X号查找,但由于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办公而查找未果;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清峰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X县XX镇XX街X号附XXX号查找,但由于三峡移民搬迁而查找未果。经本院开展临柜查询及提起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行为。经本院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230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远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