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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38号罪犯李刚,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鞍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辽刑二核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2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4年12月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辽刑一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3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