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燕云与洪启利余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云,洪启利,余小玲,洪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866号原告:谢燕云,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维,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启利(又名洪啟利),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余小玲,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洪浪,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谢燕云与被告洪启利、余小玲、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 静人民陪审员 严玉平人民陪审员 马 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