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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家俊与周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俊,周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俊,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杰,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陈家俊因与被上诉人周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家俊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