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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郑远清曾毅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乾荣,龙从现,曾毅,郑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财保74号申请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曾乾荣,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龙从现,女,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曾毅,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郑远清,女,汉���,1986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曾乾荣、龙从现、曾毅、郑远清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寒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