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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亓俊阁与莱芜市鑫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巩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俊阁,莱芜市鑫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巩萌,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985号原告:亓俊阁,男,汉族,1988年6月6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市鑫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杨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巩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巩萌,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占,职务:总经理。原告亓俊阁与被告莱芜市鑫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巩萌、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亓俊阁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亓俊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计751元,由亓俊阁负担。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亚男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