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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00、10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从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从威,温从章,温积准,赵友凤,戴黄簪,温积考,陈桃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0、104、10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9031-7。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被执行人:温从威,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从章,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积准,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赵友凤,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戴黄簪,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积考,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桃妹,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从威、温从章、温积准、赵友凤、戴黄簪、温积考、陈桃妹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326民初2282、2283、22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326民初2282、2283、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