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郝志军与贺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军,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人。被执行人贺峰,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峰向申请执行人郝志军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郝志军与被执行人贺峰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贺峰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贺峰自愿用其所有的一部分财产抵偿借款91万元,申请人同意.剩余借款本金89万元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被执行人贺峰自愿负担执行费2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