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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春霞与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霞,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301号原告:高春霞,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春霞诉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高春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