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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姚野与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野,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启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47号原告:姚野,乾安县人。被告: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20702000013953。法定代表人:张志会,经理。被告:尚启辉,松原市人,现住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野与被告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野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