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姚野与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野,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启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47号原告:姚野,乾安县人。被告: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220702000013953。法定代表人:张志会,经理。被告:尚启辉,松原市人,现住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野与被告吉林省智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野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