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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祖双与被执行人王伟庆、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冯东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祖双,王伟庆,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冯东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483号申请执行人何祖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滨,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6号11幢。被执行人冯东勋,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何祖双与被执行人王伟庆、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冯东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祖双于2016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冯东勋名下位于郑州市邙山区南阳路152号5号楼16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伟庆、冯东勋、郑州好嘉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书记员  刘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