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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汪振林与王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振林,王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397号申请执行人:汪振林,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福美,女,1961年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普兰店市。原告汪振林与被告王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81执4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晋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