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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景红、殷树应与被告冯焕、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红,殷树应,冯焕,马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86号原告:韩景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树应。原告:殷树应。被告:冯焕。被告:马宁。原告韩景红、殷树应与被告冯焕、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韩景连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景红、殷树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景红、殷树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退还被告韩景红、殷树应2800元,剩余170元由原告韩景红、殷树应负担。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统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