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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刘新建、廉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刘新建,廉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61号之一原告:李玉红,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刘新建,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克山县。被告:廉皓,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7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7905951T。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与被告刘新建、廉皓、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玉红负担;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玉红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延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