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红玉与杨华锋、许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玉,杨华锋,许汝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7民初1962号原告:杨红玉,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娥,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华锋,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许汝容,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红玉诉被告杨华锋、许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娥、被告杨华锋、许汝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红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5日,被告杨华锋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华锋许汝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杨华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一、被告许汝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二、在所借款项中已偿还的金额没有减除,所下欠的100000元中已经偿还了20000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80000元,2016年被告通过老城镇信用社的冉主任已经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因其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认为被告所偿还的23000元中3000元为利息,被告认为应当冲减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事实作出如下认定:2012年8月,被告杨华锋向原告杨红玉借款200000元,2014年5月被告杨华锋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双方经过算账后,被告于同年5月25日向原告杨红玉重新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杨红玉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杨华锋。2014年5月25日”的借据一份。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于2016年通过老城镇信用社冉主任向原告已偿还23000元之事项,且认为此23000元均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对此还款事项当庭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中的3000元应为利息,因原被告之间对此借款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故本院对此3000元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偿还的本金。被告辩称偿还此款为本金的理由成立。至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77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还此款。审理中查明,被告杨华锋与被告许汝容原系夫妻,但双方已于2009年3月23日在松滋市婚姻登记所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鄂荆松离字040900429)。被告杨华锋向原告杨红玉借款发生于2014年5月25日。彼时,被告杨华锋与被告许汝容已不是法律层面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华锋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杨华锋向原告杨红玉借款后,在原告向其催讨此款时,理应向原告偿还。久拖不还系违约行为。因被告杨华锋向原告杨红玉借款时,并非被告杨华锋与被告许汝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许汝容依法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杨红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汝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华锋偿还原告杨红玉借款77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杨华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