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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9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张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9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泽,行长。被执行人:张艳,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张艳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5598.71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查封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张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8-6的房屋。经查,上述房屋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候查封,并已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其评估价为67.95万元。故本院不能处置上述房屋。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车辆渝B×××××。经查,上述车辆已抵押给其他权利人,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张艳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9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吉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