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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韩豫农、田智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豫农,田智启,苏玉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豫农,男,汉族,1973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智启,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生,住山东省莘县。原审被告:苏玉妮,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系韩豫农之妻。上诉人韩豫农因与被上诉人田智启、原审被告苏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韩豫农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3月10日向上诉人韩豫农邮寄开庭传票,但上诉人韩豫农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豫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韩豫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