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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军与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1251号原告:于海军。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轶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明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如。原告于海军与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巴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海军,被告地铁巴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立新、张云凯,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400元、停运损失费10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4日12时50分,原告驾驶辽AEY1**出租车行驶至皇姑区黄河大街四院门前时与被告辽AJ66**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皇姑大队出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将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发生维修费400元,车辆因系营运车辆,发生停运损失1080元。被告地铁巴士辩称,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已经把修车费400元款赔付给我公司,同意赔给原告,其他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肇事属实,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主张的修车费400元我公司已实际赔付给地铁巴士,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费及诉讼费,系保险列明的免责事由,不由我公司承担。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4日12时50分,原告于海军驾驶辽AEY1**出租车行驶至皇姑区黄河大街四院门前时与被告地铁巴士员工陈士刚驾驶的辽AJ66**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皇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士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海军无责任。受损出租车维修4天,发生维修费400元。事故车辆辽AJ66**公交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查,原告于海军系辽AEY1**出租车实际车主,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平均日收入为27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交通事故属实,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及停止营运4天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财产损失及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转付被告地铁巴士,故应由地铁巴士给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于海军停运损失1080元;二、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海军维修费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景卫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猛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