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昌吉公路管理局玛河收费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昌吉公路管理局玛河收费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83年2月2日出生,住玛纳斯县。法定代理人:张炳才,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住玛纳斯县。系张伟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刚,玛纳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公路管理局玛河收费站,住所地:玛纳斯县312国道4306公里处。负责人:郝游俊,该收费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红,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公路管理局玛河收费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伟的法定代理人张炳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刚,被上诉人昌吉公路管理局玛河收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睿审 判 员 贾佳佳代理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