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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宾,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盗窃于2016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1月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6日撤销该处罚决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宾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红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宾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x大酒店对面一小区内,将被害人彭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黑色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摩托车。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李宾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x小区7幢楼道口,将被害人谭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11元的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吉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谭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宾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李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情节成立,提出对李宾在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