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元中泰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三元中泰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定代表人:李光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宏江,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宁夏三元中泰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房守忠,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三元中泰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审理中,因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另一案被告宁夏三元中泰冶金有限公司起诉原告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依法对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予以中止审理。现原告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本案经双方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三元中泰冶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计6967.50元,由原告宁夏天利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永贤审判员 宋建喜审判员 刘广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