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凤忱与公主岭市石人粮蔬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忱,公主岭市石人粮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福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石人粮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刘俐,系经理。王凤忱申请执行(2014)公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2016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石人粮蔬专业合作社给付王凤忱1万元整。恢复执行后,本院已依法将公主岭市石人粮蔬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石人粮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