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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姜洪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姜洪祥被执行人钱永春:姜洪祥申请执行钱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生效的(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130.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613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姜洪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