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姜洪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姜洪祥被执行人钱永春:姜洪祥申请执行钱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生效的(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130.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613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姜洪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