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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野与梁春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野,梁春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王野。被执行人梁春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野与被执行人梁春河(2016)辽1102民初13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春河自愿用每月工资偿还欠款,每季度给付,合计8.89万元。申请执行人王野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春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