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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德祥与黎华文、陈昌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祥,黎华文,陈昌容,黎豪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653号原告:曾德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黎华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陈昌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黎豪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曾德祥诉被告黎华文、陈昌容、黎豪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曾德祥负担。审 判 长  欧 宁审 判 员  陈雪如人民陪审员  欧启贤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