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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迪与常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常小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714号原告:杨迪,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常小雷,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原告杨迪与被告常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赵向滔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迪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酒延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