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迪与常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常小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714号原告:杨迪,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常小雷,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原告杨迪与被告常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赵向滔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迪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酒延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